《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2014-11-2 09:07 来源: 易碳家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转拨,各设区市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拨。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前每年年底前向原上报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上报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原先申报程序提出验收申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者委托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或发改、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节能财政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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