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工业企业提升节能技术装备水平,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以下分别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采取有限风险补偿模式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并对受贷企业给予部分贴息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我省重点产业工业企业节能技改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从而提升能源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每年确定拟扶持的重点产业。重点支持能耗高、节能潜力大,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指定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投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一年一期,由省财政厅每年一次性拨入省工投公司专设账户,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列入“资本公积——工业节能技改风险补偿金”,不得挪作他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入滚存并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六条 省工投公司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相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当年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8倍(含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符合条件的省内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具体根据企业需求及银行信贷要求确定。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