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的通知

2014-8-19 18:20 来源: 中国节能量交易网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
  为深入推进全省节能量交易工作,根据省经信委、省节能办《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要求,确定组织开展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节能量交易重要性的认识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行节能量交易,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节能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节能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各市要适应节能工作新变化、新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抓节能的方式,积极推进市场机制建设,推行节能量交易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节能的内生动力,建立均衡持续推进节能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节能目标任务。
  二、节能量交易主体
  2013年超额完成节能量目标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市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的通知》(鲁经信资〔2014〕16号)要求,抓紧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3月24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省节能办。3月底前,省节能办根据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考核结果,确定用电单位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
  三、节能量交易程序
  1.4月4日前,各市根据考核结果,本着用电单位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节能量交易单位,并通知交易双方到省能源环境交易网(www.sdeex.com)下载填写有关表格等证明文件。市节能主管部门需提供《山东省节能量出售核准意见书》;出售方需提供《山东省节能量出售委托书》、《山东省节能量出售登记表》;购买方须提供《山东省节能量购买委托书》、《山东省节能量购买登记表》。
  2.4月11日前,交易双方将有关表格、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一式五份),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对交易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填写《山东省节能量出售核准意见书》中“市节能主管部门意见”(盖章,一式五份),与证明文件等一同报省节能办。
  3.4月15日前,省节能办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山东省节能量出售核准意见书》中“省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对出售节能量予以核准的,有关市要通知交易双方到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合同文本由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印制)。未予以核准的,不得组织节能量交易。
  4.4月25日前,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分别将节能量交易情况报省节能办备案。省节能办审核通过后,对交易双方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我省首次组织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能单位对节能量交易的认识,帮助其了解节能量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3.搞好工作总结。各市要认真总结节能量交易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开展交易主体、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控制机制等研究,探索依靠市场手段与政府推进相结合的节能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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