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15〕324号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定节能量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海交〔2015〕3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服务费属重要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以单笔交易金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计费的方法收取。具体标准核定如下: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3.5%收取;交易金额在100-200万元的按3%收取;交易金额在200-300万元的按2.5%收取;交易金额在300-500万元的按2%收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按1.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缴纳。
三、上述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仅限于试点期间节能量交易价格参照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标准执行的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交易试点结束过渡到
市场竞价交易后,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的收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你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你中心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复函自9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视节能量的交易数量、市场因素及节能量交易服务费收支等情况,再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