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
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和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项目建设、推进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省节能办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编序上报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
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经经贸委或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且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暂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对全社会具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建筑、交通、农业等社会领域节能项目;
(三)在我省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用于开展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节能表彰奖励、重大节能课题研究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奖励和无偿补助的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项目,根据实际节能效果给予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或经费开支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