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2014-11-2 09:07 来源: 易碳家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后上报。
  第九条 省属单位项目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设区市项目由当地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节能办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编序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抄送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简介,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要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法律法规未要求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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