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节能量确定原则

2014-7-31 15:46 来源: 中国节能量交易网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为一年。

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1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