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内容
支持对象:
实施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支持的项目内容:
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条件
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
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热电联产类项目;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