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交中心”)进行的
节能量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
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们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及《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中的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或区域为实现节能义务,而自愿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
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目标节能量进行的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以此交易达到节能量目标。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或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形成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将节能量转让给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在能交中心进行节能量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循自愿交易的原则,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以及节能量完成情况,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推进的原则,节能量交易从千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等领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第四条 能交中心受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节约能源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在能交中心进行节能量交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节能量交易基准价格,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