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可交易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和项目节能量。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指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称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量,是可交易节能量的重要组成。
项目节能量,指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项目节能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第七条 用能企业及其用能设备被依法关闭、取缔等形成的能源剩余量,不能进入能交中心参与节能量的交易。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进行节能量交易的会员必须为能交中心交易会员,即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或者国家审批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能源环境领域的金融机构。非会员单位应委托会员进行节能量交易。
委托会员进行节能量交易,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会员进行节能量交易必须向能交中心提出出售、购买申请。
第九条 会员应与能交中心签署《节能量交易协议》。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进行节能量交易、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
(二)使用并享受能交中心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等配套服务;
(三)对能交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能交中心组织的会员活动;
(五)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能交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从能交中心获取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其交易帐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交易中心签订的合同;
(三)确保提供给能交中心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能交中心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会员代理委托方进行节能量交易的,应对委托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五)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