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筛选
第四章 项目筛选
第八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确定集中扶持的重点产业,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文件、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凡有意向的省内工业企业均可依据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至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委托省工投公司组织专家对各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技术水平、
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依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并提供给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拟支持企业逐户进行尽职调查和授信评估,并出具贷款意见(包括拟贷款企业名单、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由合作银行将受贷企业名单和贷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同时抄送省工投公司。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第十四条 受贷企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合作银行应通过法律和商业手段全力组织清收。
第十五条 对采取清收措施后60日仍未归还,追偿款不足以清偿企业贷款本息的,对放款规模为存入风险补偿资金8倍(含8倍)以上的合作银行,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由风险补偿资金全额代偿;对放款规模为存入风险补偿资金8倍以下的合作银行,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80%、20%的比例分别承担。代偿后,省工投公司与合作银行对企业追偿所得资金按所上述确定的原则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经依法追偿后发生的最终损失,由相关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核销金额不超过当年省工投公司在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账面余额。